工程施工

JNTY体育最新APP下载

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及运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污水,是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最重要的包含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不包括工业公司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污水处理,是指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垃圾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是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全县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运行养护管理;负责全县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与全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负责对运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验收。

  第五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做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生活垃圾污水行为。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将园区生活垃圾污水与工业污水处理设备一并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七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污水管网的运维管理和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的,运营单位按照委托,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标准。

  第十条新、改、扩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站)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十一条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邀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全程参与,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设;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偷工减料;涉及生活污水管网抢险,按应急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接受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验收资料应包含内窥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竣工测量成果等相关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站)正式移交前由工程建设业主负责运行管理;已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按程序移交运营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污水管网正式移交前由工程建设业主负责运行管理;已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我县所有乡镇(街道)污水处理厂(站)由县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营单位进行运营,受托运营单位未经同意不得采取委托、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公司运营管理。自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分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化粪池)由产权人自行运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负责受托厂(站)管理及厂(站)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接口干管等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除接口干管以外的所有污水管网(包括各级干管)的日常巡查、维护、建设,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管理台账,落实对污水处理厂(站)日常运营的监管。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配备备用电源、机械设备、应急处置设施。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报告。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备,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厂(站)的进水水量和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健全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将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污水管网的新建、大修。日常运维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污水管网损坏,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因损坏导致的维修,乡镇无法承担的(2万元以上,含2万元)实行“一事一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运营单位申报,县住房城乡建委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全县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过程中,厂(站)运营费用标准需调整的,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财政局协商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七条县生态环境局按照“设施完好、台账健全、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要求,将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实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建立运营服务付费机制,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根据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县生态环境局对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检查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状态,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引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未尽到属地管理责任,导致排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产生重大环保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日常运维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污水管网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和分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未尽到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导致排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产生重大环保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工作,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