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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乌海中玻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案

  2018年底,乌海市出台了《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联动监督管理机制》(以下简称预警联动机制)。2019年1月1日,该市便开始采取“信息化”监管方式,建立了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督管理的机构、在线监控机构为一体的超标排放预警联动监督管理机制。

  2019年11月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续收到乌海市中玻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废气超标预警的信息,11月8日至12月6日,按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联动监管机制》有关法律法规,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企业下达了多份《预警函》。因该企业日均排放浓度超标率当季度达到10%,按照《预警联动机制》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12月11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海勃湾区分局及企业启动了二级约谈,要求海勃湾区分局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要求企业及时作出整改方案,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核实超标原因时,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分对在线设备采样管路进行疏通更换,期间氧含量数值为17%-21%,导致氮氧化物折算值严重偏高,日均值数据超标,在计算污染物有效超标倍数中将2019年12月2日颗粒物、氮氧化物超标倍数剔除。因此该公司烟囱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2天,超标0.6824倍;二氧化硫超标1天,超标1.4106倍;氮氧化物超标7天,超标1.959倍,除因设备故障导致废气超标数据外,该公司废气各污染物共计有效超标3.5395倍。

  该公司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公告[2017]3号)的有关标准,经海勃湾区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13.5395万元罚款并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整改要求,积极查找污染物超标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于2019年12月13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2020年3月25日缴纳罚款。

  1.建立制度,精准监管。乌海市《预警联动机制》主要采取“一级预警通报”、“两级约谈”的模式来管理,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一是污染物日均浓度值超标的,乌海市支队给企业发《预警函》并抄送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启动一级预警通报;二是污染物日均浓度每月累计超标3天的,乌海市支队启动一级约谈机制,对公司进行约谈,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参加,乌海市支队与企业签订《约谈承诺书》,要求企业按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日均排放浓度超标率当季度达到10%的排污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二级约谈机制,约谈属地生态环境局及企业,要求限产、停产,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责令企业关停。

  《预警联动机制》的实施,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做了精准监管,有效克服了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确保执法人员有效执法和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频次,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了制度条件。

  2.非现场执法,提高效率。乌海市充分的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及时调取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当出现系统数据与企业现场在线监测设施原始数据不一致现象,启动现场执法程序,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赴企业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施数值并调查存在超标的原因,准确核实企业确实存在污染物超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场执法检查针对性强,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