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做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以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可从事境内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白银、铜、铅、锌、镍等期货品种,黄金期权,白银期权,铜期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国际铜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白银现货延期交易品种;境外能够最终靠境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锌期货合约、铅期货合约,与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合约、白银期货合约。
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套期保值业务所采取的方式、规模、时机、日常监管及各相关岗位负责人等事宜。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套期保值业务合约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的由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但不超过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结合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核检查和修订,使之逐渐完备,确保制度能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有关人员,每位有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需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是管理公司境内外期货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主管公司的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CEO、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原料采购负责人、保值机构负责人、产品营销售卖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监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保值机构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做相关操作和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
第十三条 如因种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保值机构负责对保值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日常监控,编制日库存敞口变动表,作为拟定保值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保值机构提出操作方案→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讨论操作方案→保值机构负责人操作指令→交易员下单。
第十六条 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保值机构负责人审批→保值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保值机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即每月15日前三个交易日,需要继续持有原合约时,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下月合约,避免实物交割。
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并载明为移仓,开、平仓操作→保值机构负责人审批→保值机构备案。
套期保值交易境内使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白银、铜、铅、锌、镍等期货品种,黄金期权,白银期权,铜期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国际铜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白银现货延期交易品种;境外通过境内的中介机构使用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锌期货合约、铅期货合约,与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合约、白银期货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申报中立仓交割等,开平仓指令均须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节组织机构”执行; (2)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①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1.保值机构选择拥有非常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合约签署方等,推荐给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备选;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条 保值机构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及合约签署方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动情况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依据真实的情况做出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主营业务的实际的需求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一个时间里不允许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革风险:依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会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1)当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交易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 ①境内外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境内外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⑤公司境内外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境内外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公司保值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3)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也许会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当发生属于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对应错单处理解决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对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依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员,加强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成立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每日向保值机构负责人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保值机构每月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当月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员每日向保值机构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保值机构每月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置合规管理经理一名,由审计监管部负责人担任,合规管理经理要求有经济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套期保值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合规管理经理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期货业务合规检查: 1.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2.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