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航服务中心、船闸服务中心、中心有关科室,运河航运服务中心,各港口企业、水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港航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水域清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打击故意排污行为,坚决纠正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缺陷,促进船舶污染物合规收集、交付、接收和转运处理,逐步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治理水平。
1、航运企业应建立健全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配备环保专职管理人员;开展船员环保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定期对所属船舶防污染情况做监督检查;编制并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所属船舶配备生活污水标准快速接头;督促所属船舶将船舶污染物进行收集,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在进入济宁辖区前应主动关闭船舶生活污水应急旁通管路,到港口或流动接收船交付上岸,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在相应文书中据实记载。
2、船舶应按标准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船舶应至少配备2只垃圾收集箱,每只收集箱的容积不小于0.03m3。机动船舶应设置污油水柜,容积不小于0.2m3,总功率小于110KW的船舶应配备污油水收集桶。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配备生活污水贮存柜(容积不小于0.6m3)或无害化处理装置。建议船舶配备生活污水快速接头,方便与接转处设施对接,快速接头由SN50标准消火栓、直径50mm钢管与标准连接法兰盘组成。
3、船舶应持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文书,负责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分类收集和贮存,在船舶到港或停泊时主动交付。运输扬尘性货物的船舶应采取有效的封舱运营措施。
1、港口企业要配备船舶垃圾、污油水、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济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要求。配备流动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车,罐体容积不小于2立方米,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在港区码头前沿、装船机、固定吊机和流动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车明显位置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公告牌,方便船员与港口联系,及时交付船舶污染物。
2、各港口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污染管理制度;与环卫、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转运合同;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安排专职人员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工作,开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登记台账;将船舶名称、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照片通过手机APP一并上传至市港航污染防治监控平台;定期开展防污染应急演练。
运河航运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船舶停泊区、待闸区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工作;与环卫、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签订船舶污染物转运合同;开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登记台账;将船舶名称、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照片通过手机APP一并上传至市港航污染防治监控平台。
1、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要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列入联防联控联治监管工作机制中,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港口企业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并监督执行落实;督促港口企业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对到港船舶的防污染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加强对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应急旁通管路关闭情况的检查,督促船舶按照规定收集交付船舶污染物;检查下行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证明的持有情况;加强现场巡航执法,严禁船舶垃圾抛洒、污水直排,污染水体;利用管APP对港口企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进行线上监控;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各港航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港口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各港口企业按规定开展船舶污染物接转处工作;指导、督促港口企业、运河航运服务中心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利用管APP对港口企业、流动接收船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进行线、微山县所属检查站(点)、各船闸服务中心、有关港航服务中心报到站要对下行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证明的持有情况进行逐船检查,建立检查台账;督促进入济宁辖区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主动关闭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应急旁通管路;加大对运输扬尘性货物的船舶采取封舱运营的现场检查力度;严禁运输垃圾的船舶进入济宁辖区航行。
2019年11月01日至11月10日)各港口企业、济宁市运河航运服务中心对照《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从设施设备的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开具、转运协议的签订、监管联单的使用、台账的建立、内页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流程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长效机制。
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就《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会同有关港航服务中心对辖区港口企业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港口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措施直至整改到位。联合督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于
(2019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市港航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船舶组将对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推进慢、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港口企业进行重点督导,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形成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各港航服务中心、各船闸服务中心、各港口、航运企业、济宁市运河航运服务中心,要全面落实环保“属地、行业、企业”三个责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抓好工作任务分解,建立责任清单,确保每项工作职责都明确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领导职责,牢固树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终身追责”责任意识,带头抓落实,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高位推进。各企业法人必须严格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机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做好船舶污染物的交付、接收和转运处理工作,确保做到真交付、真接收、真转运处理。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在港区、船闸开展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职能部门要牢牢抓住企业这个本质主体、抓住船员这个核心要素,切实提高企业、船员环保意识,增强企业接收和船员交付船舶污染物的主动性。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局、各港航服务中心、各船闸服务中心、各港口、航运企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港航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船舶组要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和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各监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加大船舶和港口防污染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必要时采取停航、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
市港航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船舶组会同督导组,成立督查暗访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真正把每一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位。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由督导组、船舶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联系人:闫庆东
1.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流程2.船舶生活垃圾收集、交付、接收、处理工作流程图
、运河航运服务中心向船舶开具《山东省济宁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将接收情况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薄》内,加盖接收印章。4、
将船舶名称、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照片通过手机APP一并上传至市港航污染防治监控平台。5、港口
运河航运服务中心联系环卫部门不定期将船舶垃圾转运处理,填写《船舶垃圾转运台账》,启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二、船舶污油水
港口、运河航运服务中心向船舶开具《山东省济宁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将接收情况记录在船舶《油类记录薄》或《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内,加盖接收印章。4、
将船舶名称、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照片通过手机APP一并上传至市港航污染防治监控平台。5、港口
运河航运服务中心联系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企业不定期将污油水转运处理,填写《船舶污油水转运台账》,启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三、船舶生活垃圾污水
2、港口、流动接收船舶工作人员利用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将船舶交付的生活垃圾污水抽取至港口收集装置或流动接收船收集装置中。
《山东省济宁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加盖接收印章。4、将船舶名称、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照片通过手机APP一并上传
1、具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条件的港口接收后,由港口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配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港口接收后,由港口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置。
其他港口接收后内部周转倾倒至港区化粪池内储存,联系环卫部门不定期进行清掏转运,填写《船舶生活垃圾污水转运台账》,启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4、流动接收船接收后在船上暂存,并运送至附近的船舶污染物处理站进行处置,填写《船舶生活垃圾污水转运、处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