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谨慎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七条 应格外的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作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的提高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
第八条 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的提升治污设施的管理上的水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
第六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以下情况之,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的发挥其作用,保护自然环境,控制污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来管理,建立完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一定要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出现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能够直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