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对坐落马场镇洋塘村的中国航发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铸造叶片分厂现场查看,发现你公司铸造叶片分厂电镀污水处理气浮槽设备停运,未健全污染防治设备运转记载。以上现实有《查询询问笔录》、《现场查看笔录》和现场印象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搁置水污染防治设备”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法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健全污染防治设备运转记载,并确保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转”。
我厅于2017年4月20日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后,于2017年4月27日未书面回复我厅,视为抛弃陈说、申辩。以上现实有我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黔环罚告字〔2017〕GA02号)、送达回执为证。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则,对你公司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三倍壹仟玖佰壹拾柒元(¥1917.00元)罚款;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法令》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则,对你公司处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算计对你公司作出壹万壹仟玖佰壹拾柒元(¥11917.00元)罚款的行政处分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许向贵州省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厅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